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321號
SLDV,114,訴,1321,2025100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321號
原 告 廖端
被 告 楊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2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)移送前來,本院
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萬5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
112年度金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等內容所示,爰依民法第18
4條、第185條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求為命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判決。
三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暨 相關證據資料可稽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迄未為具體答辯或 爭執,本院審酌上情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款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邦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