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告 盧金來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黃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欠缺
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起訴,應
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民
事起訴狀並未表明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(即訴之聲明),亦
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【如原告訴之聲明經
補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」,則應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】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