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65號
原 告 銓鋐工程實業社
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319,8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944元,
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444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唐千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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