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47號
SLDV,114,補,947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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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47號
原 告 王紹宏
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
郭千華律師
被 告 王愷文

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
戴佳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不動產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
求占有人返還不動產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
交易價額為準計算。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
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15/100000)及其上同段6938建號建物
權利範圍全部)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,下稱
系爭不動產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
不動產之價額為據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相類似條件
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99,543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
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,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
積為116.84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層次面積54.78㎡+陽台面積3.78㎡
+雨遮面積2.30㎡+車位面積(15,726.15㎡×265/100000=41.67㎡)+共
有面積(1,825.35㎡×784/100000=14.31㎡)=116.84㎡,小數點二位
以下四捨五入】,故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11,630
,604元【計算式:116.84㎡×99,543元/㎡=11,630,604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,630,60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32,932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58,011元,尚應補繳74,
9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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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