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06號
SLDV,114,補,60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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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黃國琳
被 告 陳怜夷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
造共有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
),而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價值經鑑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54萬9,81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萬9,81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6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賴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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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