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45號
SLDV,114,補,1445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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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45號
原 告 黃玉華
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威震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映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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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