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81號
SLDV,114,補,1381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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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1號
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


上列原告與被告○○○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補
正應分割之遺產標的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訴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當
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為何人,訴之聲明就請求分割遺產
之標的,亦未表明,就前揭起訴必要記載事項均記載「待函
查」,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於訴之聲明補
正本件應分割之遺產標的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訴。
又原告起訴狀就本院命補正之事項記載「待函查」,倘原告
就本件是否確實存在有得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及其內容,均
屬未知,則此節為訴之聲明必要記載之事項,屬起訴合法要
件,尚非起訴合法後,聲請調查證據之範疇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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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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