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
原 告 陳魏呅
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
上列原告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
萬37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映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