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2號
原 告 簡珮玲
潘鈺琪
劉文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姿嵐律師
被 告 黃譯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