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44號
原 告 傅及姮 住○○市○○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少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惟原告另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,則依原告擴張後請求之金額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8,000元,尚應補繳5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玥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