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41號
原 告 謝文男
被 告 何燕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16,54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0,8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怡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