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提案無效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05號
SLDV,114,補,1305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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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
原 告 蘇俊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雪陳惠美間請求確認提案無效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5
日所提「臺北市圓山金城社區委員蘇俊雄罷免案」無效,並非對
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、身分權等有所主張,核屬因
財產權而涉訟,惟無從具體衡量所得客觀利益,訴訟標的價額不
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
高利益額數加1/10即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定之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又原告於起訴狀上雖列蘇俊傑為訴訟代理人,惟未檢附
委任狀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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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