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96號
原 告 陳健盛
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素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提出坐落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土地公告現
值並未能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,不適宜以之為訴訟標的價
額計算基礎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7日內,查報系爭土地於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及鑑價資料(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
市價、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),
並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
算,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