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
原 告 李世隆
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
被 告 李吉正
李佳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8萬5,204元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
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
請分割與被告李吉正、李佳憶共有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而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
服務網,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最近(即民國114年5月間)之交易
價格為每平方公尺9,076元,又系爭土地面積為7,959.84平方公
尺,是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為2,709萬1,315元【計算式:9,
076(元/平方公尺)(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)×7,959.8
4(平方公尺)(即系爭土地面積)×3/8(即原告之權利範圍)≒
27,091,315(元)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經核定為2,709萬1,3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,980元
,扣除原告前已自行繳納之裁判費18萬5,204元,尚應補繳裁判
費8萬3,7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
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