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57號
SLDV,114,補,1257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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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
原 告 林蕭麗花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玥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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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