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57號
SLDV,114,補,1157,2025103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
原 告 張凱雄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沭槿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8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,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