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62號
原 告 顏志展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宥萱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,4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後,尚應補繳8萬2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