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54號
SLDV,114,補,1054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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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4號
原 告 鮑韻仙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7萬667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萬8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映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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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