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48號
SLDV,114,補,1048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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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48號
原 告 楊淑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訴之聲明具體內容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
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。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即
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原告獲勝訴判決,該
聲明即為判決主文,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、明確,且適 於執行,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上開事項屬起 訴必備之程式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;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 載其請求之具體內容,其聲明不明確,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 容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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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