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28號
SLDV,114,補,1028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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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
原 告 董王端

法定代理人 董聖光


被 告 董○○ 姓名住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植○○ 姓名住所詳卷
董○○ 姓名住所詳卷
上一法代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複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
稱系爭不動產)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買賣及同月25日以買賣
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之法律關係均不存在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
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定之,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,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、路段、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
產房地,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
)144,721元,依此計算,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,
078,437元(計算式:面積90.37平方公尺×144,721元/平方公尺=
13,078,43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
為13,078,4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,6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
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珍綾
附表
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士林區 芝山 1 743 267 1335分之135 2 臺北市 士林區 芝山 1 764-1 2 10分之1 3 臺北市 士林區 芝山 1 764-2 1 10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--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11554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 --------------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:79.04 陽台:11.33 1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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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