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衛字第1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。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。
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
文。次按,非訟事件,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
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
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非訟事
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通知後仍未繳納,並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
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,50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
送達於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並由受僱人收受,有本院送達證書
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在卷
可參,是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