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許李美玉
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原告李明義等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聲
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確認土
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全部卷宗。
理 由
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聲請閱
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
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豆菜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請
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(下稱本案訴訟)土地之共有人
,是該訴訟之結果涉及其辦理申請復權返還之相關事宜,對其
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因而聲請閱覽、抄錄本案訴訟卷宗等情
,並提出李豆菜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憑,已
釋明其與本案訴訟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。是聲請人依首揭
規定聲請閱覽、抄錄本案訴訟卷宗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