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89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 人 A01
代 理 人 鍾毓榮律師
劉繕甄律師
鄭琦馨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
14年9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不服,提起
抗告,惟未繳納抗告費用,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
法17條之規定,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
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
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楊哲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