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
聲 請 人 許勝泰
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許勝泰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聲請復
權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
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
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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