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沈奕緯
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沈奕緯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
第1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
核閱無誤,堪信為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
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