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
聲 請 人 唐立即唐思榮
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唐立即唐思榮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上開免責裁定及確
定證明書為證,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,堪信
屬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