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
債 務 人 王惠如即王秋樺即王秋花
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,87
0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
文。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
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
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
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
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
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
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第4項、第82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債權
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
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2,870元【計算式
:〔(5+1)×43×15〕-1,000=2,870元】;又債務人未提出如
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
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靖芸
附件:
1.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並說明債務人
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
有及所有居住成員,並提出建物謄本。
2.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如現居地為承租,應提出租賃契
約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數、所有居住成員,如何分擔租金及相
關居住費用(譬如水、電、瓦斯、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)。
3.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
用債權人清冊。
4.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2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5.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。
6.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屬法院
、股別及案號。
7.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
財產變動狀況。
8.說明債務人自112年7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、ETF等各
項金融商品,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(包含但不限
於虛擬貨幣、NFT)?如有,請陳報該商品、財物及權利之現
在價值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9.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,並說明
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。
10.提出現有交通工具(汽車、機車)行照影本,及現值為何之
證明文件。
11.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
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
金融機構,「自行」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7月起至本
裁定送達日止,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完整交易紀錄明
細。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2年7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5
,000元之收入/支出交易原因(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
手寫標註,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)。
12.提出郵局之存款帳戶自112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完整
交易紀錄明細,並說明於上開期間各筆金額超過5,000元之收
入/支出交易原因(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,
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)。
13.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
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
銀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。
14.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以
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,
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
15.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12年7月起迄今,所有收入內容、
來源(如正或兼職工作、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提供之補助或
津貼、受親友資助、保險理賠金等)、實際領取金額。受領
金額若為薪資,應說明薪資結構【即本薪、獎金、津貼、補
助或費用(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)等】,並提出受領上開
所有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。如未能提
出受領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,仍應按
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,說明薪資結構【即本薪、獎金、津貼
、補助或費用(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等)】,並提出相關
證明文件(如收入切結書等)。
16.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
,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
業給付及金額。
17.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
貼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及金額
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
符資格之原因。
18.債務人自陳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,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
,並核以114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,900元之
1.2倍即2萬280元。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清算後,是否
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,若不同意,應詳為說
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、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,不得以概
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,若未實際支出,不得列入,請提出
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
19.提出車牌號碼000-0000之車輛之估價報告。
20.說明債務人就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德貞之債權
提供擔保車輛之車牌號碼、型號及出廠年份,以及說明此二
債權於扣除擔保物價值前後之債權金額,並提出最新債權人
清冊。如就上開說明事項有相關資料,應一併檢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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