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
債 務 人 強振鵬
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160
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其中
任1項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聲請
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郵務送
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
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
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
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
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。又
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
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
在地。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㈢收
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
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
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
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
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第4項、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20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並扣
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4,160元【計算式:(5+
1)×43×20-1,000=4,160】;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
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