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02號
SLDV,114,消債更,302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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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
債 務 人 游家棟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
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
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
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
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
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
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無
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應
駁回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、第8條、第46條
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
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
附件:
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請至本院官網下載書狀範本)。
⒉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(請至本院官網下載書
範本)。
⒊提出債務人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
用債權人清冊。(報表編號:PLR2)。
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債權銀行報
送授信資料、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、報送債權轉讓明細(報表
編號:PLR1、BA_HISQ、KK_HISQ、AMC_HISQ)。
⒍提出債務人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
財產歸屬資料清單
⒎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(例如:扣薪
)於法院繫屬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。
⒏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
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
⒐提出前置協商程序經法院認可或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或與最大
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
計劃書,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因與日期,
並說明有何「不可歸責於己」之事由,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
,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⒑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,並說明現值
⒒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、機車行照影本,並說明殘值。
⒓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幣帳
戶)自民國112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無論帳
戶是否仍在使用,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
達日之後)。
⒔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
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,其上如有「
有效」保險契約,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
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
陳報本院。
⒕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12年10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、來
源(即僱主)、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、
津貼、補助?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
二者皆須提出,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如未能提出薪資證
明文件,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。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
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、業績獎金、津貼、補助及金
額。
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列表說明債務人「目前」按月領取之工作
收入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、老人津貼、勞保
退休金、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?
⒗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
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業給
付及金額。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請領
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
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
日)。
⒘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
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。
⒙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,若為租賃,應提出租賃契約
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數,所有居住成員,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
居住費用。
⒚提出適當單據,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
明細及各細項金額,並說明其必要性,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
金額代之。若未實際支出,不得列計。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
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。(注意:如無法詳細提
出,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
活費之1.2倍估算。)
⒛如有應受扶養人,應提出應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
略),112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
料清單,目前有無工作,及收入證明影本。
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
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【以上應,「依序」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另
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
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,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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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