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
債 務 人 楊富瑄即楊雅斐
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(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160
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其中
任1項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郵
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
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
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
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
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
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
及所在地。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
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
養之人。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
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,應駁回之,亦為消債條例第43
條第6項、第46條第3款所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聲請更生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並扣
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4,160元【計算式:(7+
1)×43×15-1,000=4,160】;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
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附件:
一、債務人全戶「最新」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之「正本」。
二、債務人民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「最新
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「正本」。
三、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屬法
院、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
財產變動狀況(例如處分不動產、黃金、珠寶、償還債務、
變更保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等)。
五、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估價報告。
六、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
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另
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?如有,請陳報
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、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
款金額,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,列載該等核貸金融
機構為債權人,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。若為有擔保
債權,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?若有變更
,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。
七、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幣
帳戶)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須附完整
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)。
八、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
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
申請,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),投資交易明細及投
資證明文件,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。及自112年6月起迄今
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
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
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。
九、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以
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,
「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
。
十、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12年6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、
來源(即雇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及提出自112年6月起迄今
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,並說明現有無工作,
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、津貼
、補助及金額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
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(應詳
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資料清單代替);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,應提
出收入切結書(載明任職工作地點、任職期間、內容、實際
收入金額)。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?若有,每月
資助金額為何?
十一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
津貼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及
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
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。
十二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
件,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
保失業給付及金額?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
年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
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
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十三、提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。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
處、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
為何人所有,並提出建物謄本,如現居地為承租,應提出
載有地址、「最新」、「完整」之租賃契約影本,並說明
房屋坪數、所有居住成員、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。
十四、債務人自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24,413元計算,然債務人
每月收入低於上開生活費,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
均收入部分之費用,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債務
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
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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