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48號
SLDV,114,法,48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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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48號
聲 請 人 簡又新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簡又新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
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
表「修正條文」欄第十二條、第十六條所示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
董事會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
所示,並經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許可變更在案,爰依民法第
62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。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
財團之組織前,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,民法第62條、第63
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第62條所
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,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監察人之組
織不完全者是;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
式、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
。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
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
財產,而必須變更章程者,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,或變
更其組織,不得自行變更,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
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
理變更登記(司法院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㈠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
第12條、第16條所示內容,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
、114年9月1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、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、捐
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憑(見本院卷第12至28頁),經本院參
酌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即數位發展部之意見(見本院卷第10頁
)後,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及財團法
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,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㈡、至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第1條、第3條、第4條、第22條分別係
修訂基金會名稱、宗旨目的、業務項目、及章程修正日期,
均無涉於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、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、維持
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揆諸前揭說明,上開修正後條文
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,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
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,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
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,是聲請人就該等條文所為之聲請,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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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