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80號
聲 請 人 夏漢雙
代 理 人 唐玉盈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陳雅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(114年度補字第1141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
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
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
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
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基
金會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,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
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堪信屬實。復查其本案訴訟,
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合於規定,應
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