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抗字,114年度,421號
SLDV,114,抗,421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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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421號
抗 告 人 周宜珍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
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60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共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
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
消費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48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而觀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,係以一債務清理程序取代
訴訟及非訟程序,以求程序經濟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。是消
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,當然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
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。從而,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後,其更生債權人原則上自不得對債務人聲請本票裁定(
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8號研審小組意見參照)

二、本件相對人在原審主張: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所示之
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0月23日、到期日為113年10月24日、票
載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萬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
票乙紙(下稱系爭本票),詎經伊屆期提示後,尚有票款20
萬9,420元未獲清償,爰依法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抗告意旨略以:伊因經濟狀況入不敷出,雖於113年4月聲請
前置調解,惟於同年6月4日調解不成立,故向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(下稱臺南地院)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,並於同年
10月7日下午4時裁定開始進入更生程序,相對人所提系爭本
債權成立於伊開始更生前,爰對原裁定不服,依法提起抗
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  
四、查抗告人前向臺南地院聲請更生程序,經該院於113年10月7
日裁定抗告人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有抗告人檢
臺南地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裁定(見本院卷第22至
28頁),並經本院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確認無誤 ,
且相對人之系爭本票債權非屬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依
說明,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,欠缺保護之必要,
不應准許。從而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為有理由,爰
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五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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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