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418號
抗 告 人 何忠信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
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57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
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
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,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
第46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抗告人提出本件抗告,未繳納裁判費1,500元,經原審於
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
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,並於114年9月
4日發生效力,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
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抗告人所提起之抗告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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