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63號
原 告 黃晨瑋
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還在準備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當事
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
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已死亡,有戶役
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,是其自無從代表被告為本件
訴訟行為,此部分起訴於法尚有不合,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
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,並提出被告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表(統一編號00000000)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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