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
聲 請 人 紀政
相 對 人 蘇曉林
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確認親子關係糾紛判決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000○0000○○00000號民事判決
,應予認可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我國人民A1與其前女友即大陸地區
人民A03間,關於請求確認其等所生未成年子女A04間之親子
關係及扶養權歸屬訴訟,業經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
人民法院於西元2025年5月19日以(2025)浙0212民初14983號
判決確認聲請人與A04間親子關係存在及A04由聲請人撫養教
育,且前開判決於0000年0月00日生效,亦經大陸地區浙江
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公證在案,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。
二、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,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
或善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,惟以在臺灣地區作成
之民事確定裁判,亦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
義者,始適用之,此觀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第74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甚明。次按,大陸地區最高人民
法院已於西元1998年1月15日通過公布,並自同年5月26日起
施行法釋字第(1998)11號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
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」之司法解釋,該解釋
第2條明定:「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,當事人的住
所地、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、自治區
、直轄巿的,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」
。從而,依前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之司法解釋,於
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既可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可
,則依首揭規定,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
,自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
○○區○○○○000000○0000○○00000號民事判決書、判決書生效證
明書、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公證書、財團法人
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附卷可憑,足認為實。本院衡酌上開
大陸地區判決係以「...2025年3月17日,A03再次委託浙江
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對A1與A04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鑒
定。該鑒定中心於2025年3月25日做出浙中和中心[2025]物
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,支持A1為A04生物學父親。」
、「...2025年3月25日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支持A1為A04
生物學父親。現A1根據該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要求確認其與被
告A04存在親子關係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對原告A1提出要
判令A04由原告A1撫養,被告A03並無異議,本院亦予以確認
。」等語為理由,裁判確認聲請人與A04親子關係存在及A04
由相對人撫養教育,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
之情形,是依揭法文規定及說明,應認聲請人請求認可上開
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,予以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