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617號
SLDV,114,家補,617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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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617號
原 告 陳淑娥

上列原告陳淑娥與被告楊志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
(下同)10,140,000元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
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徵收裁判費119,73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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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