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A01
相 對 人 A02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暫時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兩造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家暫字第33號裁定
,關於相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○○之定期探視會面交往方
式,應予變更如附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因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人前就相對人
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○○(下稱長男、子女或未成年子女
)會面交往方式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家
暫字第33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為每月第1、3、5週週五
晚上7時30分至下週二長男上學時間止由相對人照顧,其餘
時間由聲請人照顧。然相對人於上開會面交往期間對長男言
語羞辱:「你是白癡嗎?連這個也不會?」、「你連一年級
程度都不如」、「你這麼笨,以後只配去當工人」等語,長
男自述相對人於114年1月6日用手大力推長男頭部導致長男
頭部撞上牆壁,於同年3月17日搶走長男通訊手錶,相對人
於同年4月22日無法準時接送,於同年6月3日以指甲抓傷長
男大腿內側導致破皮流血。相對人於同年8月29日、9月5日
因學期狀況不如預期,以「白癡」、「白目」、「混漲」等
語羞辱長男,於同年9月22日晚上在相對人住家,再次以「
白癡」、「白目」、「笨蛋」、「8+9」等語辱罵長男功課
進度稍慢,並用手抓握長男手掌,造成長男手掌受有紅腫、
擦傷及明顯傷口,長男欲使用智慧手錶撥打給聲請人,遭相
對人強行奪走手錶以阻止長男與聲請人聯繫,聲請人於相對
人照顧期間經常收到長男向聲請人傳送不好、哭泣表情與想
離開訊息,請求調整長男與相對人會面交往方式為每月1次
,每次半天,寒暑假期間維持每月1次,不因假期延長而增
加次數,避開農曆春節及其他連續假期,方為允當,為此聲
請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定期會面交往部分變更暫時處分內
容等語。
二、相對人答辯則以:聲請人於111年11月離婚訴訟時,屢次以
相對人未督促長男完成作業為由拒絕相對人會面交往,向鈞
院提起暫時處分,鈞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課予相對人督促長
男課業義務,即聲請人得因長男課業未能完成而拒絕下次會
面交往,相對人唯恐遭未履行義務即遭取消會面交往。相對
人於會面交往期間為養成長男自律習慣,限制長男使用手機
時間,禁止使用平版電腦,週六尚有安排外出活動,或帶長
男治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。兩造分居前,長男多由相對人哄
睡,社工訪視報告指出相對人與長男關係互動良好,無嚴厲
管教情事,聲請人縱未灌輸長男相對人負面形象,仍誤導相
對人嚴謹認真教學形象為負面形象,可能引導長男說詞,未
盡力維護長男與相對人會面交往權利,已違反友善父母原則
,縱有變更之必要,應刪除系爭裁定「如因相對人未能注意
導致有未完成的情形,則聲請人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。」
等督促長男課業完成事項,非逕行縮短相對人與長男會面交
往時間,故聲請人提起暫時處分之變更,減少相對人會面交
往時間,聲請人之聲請無立即必要,應予駁回等語。
三、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,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,本案法
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,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暫時處分,非有立即核發,不足以確保本案聲
請之急迫情形者,不得核發,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
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。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,係為
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,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
實現所生之危害,其處分內容,往往於本案聲請終局確定前
,先行滿足聲請人聲請之內容,對於相對人權利影響甚鉅,
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,並
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,此項原則於
聲請變更暫時處分時亦應適用。經查:
㈠兩造於103年9月6日結婚,育有未成年長男甲○○(000年0月0
日生),兩造於111年10月3日分居迄今,經本院於112年12
月28日以112年度婚字第265號一部判決兩造離婚,經本院於
113年1月23日以系爭裁定酌定相對人與長男會面交往在案等
情,業經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全卷核閱無誤,且為兩造不爭
執(見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65號卷一第119頁),堪認為實
。
㈡按「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,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,本
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。法院為前項裁定時
,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,不
在此限。」為家事事件法第88條所明定。經查,我國法文明
揭之會面交往權規定,係為藉此使未取得子女親權或與其同
住之他方父母,得繼續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,瞭解子女之
生活狀況,看護子女順利成長,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,亦有
益於子女身心發展。又會面交往權,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
,適當之會面交往,不僅不害及子女之利益,反而可彌補子
女因父母分開造成之不幸,倘無探視會面機會,或任由兩造
約定之探視子女期間方式過於疏離、不足或未完整適當而足
為影響子女與父母間之互動者,甚而造成父母互動間之爭執
,則為長久以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
,如此非子女之福,對於未任親權之他方而言亦不公平。是
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甲○○之生母,其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
使及會面交往之權本不應被剝奪,縱未成年子女希望減少與
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次數,然此應由現為主要照顧者之聲請人
調整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想法及會面交往方式之態度始能有所
改善,且相對人尚無不適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會面交往之情形
,實不宜因此驟然減少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會面交往次
數,而影響相對人教養或探視未成年子女甲○○之權利,是聲
請人主張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定期會面交往部分,變更為
於每月1次及每次半天,尚非妥適。
㈢本院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,調查結果略以:「…伍、總結報
告:一、綜合觀察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期間之情況,評估
本件確有變更暫時處分之必要性,理由詳述如下:㈠經查,
雖然近期正值暑假期間,未成年子女未因課業學習受責罰,
狀況似有改善;惟從未成年子女陳述觀之,其對於與相對人
會面交往仍感到壓力與不安,顯示問題根源並未解決,僅因
情境暫時減輕。㈡次查,相對人明確表示,不願於會面交往
期間避免課業輔導或功課檢查,顯見未成年子女在相對人住
所的壓力情境仍持續存在。長期而言,此種較高壓的相處模
式,恐不利未成年子女情緒穩定與親子關係的發展。㈢末查
,未成年子女於外婆在場時,方能感到較放鬆與開心。然而
,外婆居住於中部,並非每次會面交往皆能出席,難以作為
穩定支持,緩解未成年子女所承受之壓力。㈣基於以上所述
,現行會面交往安排使未成年子女備感壓力且不安,恐對未
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,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
益,爰認有變更暫時處分之必要,以期舒緩未成年子女情緒
,並避免進一步惡化親子關係。二、會面交往方案建議調整
如下:平日會面交往頻率及時間調整為每月2次,於每月第1
、3週之週五晚上7時至周日晚上7時為止。農曆過年及寒暑
假等部分,仍依原方案辦理,不另行調整。會面交往注意事
項建議新增:督促未成年子女完成作業及輔導課業時,應盡
力保持耐心指導,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理壓力之
言語或行為。」等語,此有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(見本院
卷第55至65頁)可稽。
㈣未成年子女陳述略以:伊每天都可以和相對人視訊,大約晚
上7、8點,約20分鐘左右,相對人對長男功課的方式很嚴厲
,聲請人很有耐心不會罵我,會問我哪裡不懂,希望變動現
在與相對人隔週會面交往方式,想和聲請人相處多一點時間
,是伊自己的想法等語。
㈤本院衡酌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仍須持續親情維繫,兼衡未
成年子女現已年滿10歲,已有主觀之意願及漸具自行運用、
分配時間之能力,且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爰准予
變更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定期探視部分之會面交往時間如
附表所示。
㈥綜上,兩造因離婚及酌定子女親權事件爭訟多年,於相對人
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會面交往方式之本案爭訟確定前,相對人
仍有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會面交往必要,以維繫母子親情,然
兼顧未成年子女年紀漸長,已進入青春期階段,已有其主觀
意願及時間分配想法,兩造先前據此於本院所為就相對人與
未成年子女之定期探視會面交往方式,即有變更之必要,聲
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又 聲請人聲請本院變更為每月進行一次及每次半天會面交往之 方式,並非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且對於相對人與未 成年子女之親情維繫並無助益,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變更為 此方案之必要性,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屬民法第1055 條第4項所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「內容及 方法」之一種,且係家事非訟事件中之「親子非訟事件」, 法院為裁判時不受當事人聲明事項之拘束,故不另予駁回, 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 法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
附表:相對人與未成年長男甲○○(下稱長男或子女)會面交往之 方式、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:
壹、平日:
一、每月2次,於每月第1、3週之週五晚上7時至週日晚上8時為 止(以就讀學校規定的時間為準)。
二、本附表所指每月之第1週應如何定義,由兩造協議溝通,如 無法協議,則一律指各該月份第一個完整六、日之週末,倘 週六及週日各係屬不同月份,例如112年9月30日(六)、11 2年10月1日(日),該週末即非謂10月之第一週。即週六、 週日均在同一月份內始計為一週。
三、接送時間及地點:
㈠兩造如無法合意,則由相對人前往聲請人住處或兩造合意之 地點接長男外出、同遊,並得外宿於相對人住處或其他相對 人決定之地點,相對人並應準時將長男送回上開處所。 ㈡如遇長男週五有補習或重要活動(如學校、補習班安排的晚 會等等),則相對人應待該課程或活動結束後才能去接長男 。
貳、農曆過年:
一、由兩造協議。
二、如協議不成,則一律定為:
㈠民國紀元奇數年份之農曆初三下午3時至初六晚上7時。 ㈡民國紀元偶數年之農曆除夕下午3時至初三晚上7時。 ㈢過年期間之平日會面交往暫停,且不須補足。 ㈣接送方式:同平日。
參、寒暑假時期(以長男就讀學校公布的行事曆為準):一、寒假期間:除平日外,另增加5日,時間由兩造協議,協議 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的第3日起算。此5日如遇平日的會面交往 ,則平日的會面交往暫停且不須補足。
二、暑假期間:除平日外,另增加15日,得割裂為2段為之,時 間由兩造協議,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3日起算。此15日 如遇平日的會面交往,則平日的會面交往暫備且不須補足。三、接送方式:同平日。
肆、相對人生日、長男生日:
一、相對人得於上開生日當日或於上開生日前後14日內擇定一日 (並應於擇定日之5日前通知聲請人,如未通知,聲請人得 拒絕該次會面交往),於當日或擇定日之上午9時30分,至 聲請人住處或兩造合意之地點攜同長男外出會面、交往,並 於當日晚上7時10分前送回上開處所。
二、如希望過夜,應先徵得聲請人之同意。
伍、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,相對人在不影響子女之學業及生活 作息之範圍內,進行以下的會面交往:
一、得以電話、書信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、視訊等方式與子女交往 ,亦得為致贈禮物、交換照片、拍照等行為。
二、如兩造對於電話、視訊的時間有爭執,則一律定為每週週三 的晚間7時至8時進行,每次以20分鐘為限,如需延長或變更 ,應得聲請人之同意。
三、聲請人應確保長男在上開時段不會有吃飯、洗澡、寫作業、 其他活動等事務致不能進行或影響進行。
四、為避免聲請人須等待相對人的來電或視訊,如相對人要進行 每週三的電話或視訊,則最遲應於進行的前一日晚上8時前
告知聲請人是否會進行週三的電話或視訊會面交往,以及進 行的時段為何(如1910~1930,僅為舉例),如相對人未告 知,則聲請人得拒絕該次的會面交往。
陸、自長男年滿15歲,有關會面交往之進行方式,應尊重其意願 。
柒、相對人協力督促長男完成課業部分:
一、於長男就讀小學期間,如在進行會面交往時有尚未完成的功 課或作業(包括學校、安親班、補習班等),則相對人應於 會面交往結束前督促未成年子女完成作業及輔導課業,應盡 力保持耐心指導,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理壓力之 言語或行為。
二、相對人如是直接至安親、補習班接長男時,應注意其有無攜 帶聯絡簿、作業本、試卷等,以協助完成課業,如果發現沒 有前開物品,致無法確認有無課業需完成時(如果是至聲請 人住處接長男時亦同),則:
㈠聲請人應主動告知相對人關於長男之課業內容,並應交付聯 絡簿、作業本、試卷等。
㈡相對人亦得以LINE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與聲請人確認當週應完 成的課業及請求交付聯絡簿、作業本、試卷等,聲請人應於 收到後儘速回覆。
㈢若因聲請人疏漏告知、拒絕或延遲提供、提供不完整等,導 致無法如期完成課業,則聲請人不得拒絕會面交往。捌、預先通知:
一、相對人應於會面交往日前2日以電話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 通知聲請人,聲請人不得拒絕。如相對人未準時提前通知, 聲請人得拒絕該次的會面交往。
二、所謂「通知」係指訊息達到聲請人處為準,不以其有無了解 或得其同意為必要,例如以發送簡訊或LINE方式準時告知聲 請人要接長男,縱使其未開機而不知道已傳送,然只要相對 人確實準時發送訊息,聲請人即不得以不知道此訊息為由拒 絕會面交往。
三、相對人得以「概括式的通知」取代每次會面交往前2日均需 通知的方式(例如得以LINE或簡訊通知:「某年某月的1、3 週我都會去接小孩」,僅為舉例)。
玖、逾時接送之處理:
一、相對人到場接及送回長男之時間,若有延擱,得延長20分 鐘。逾時去接回,聲請人得拒絕當次的會面交往;逾時送 回,聲請人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,但若逾時是因為不可 抗力之事故(如地震、颱風阻斷或延誤交通、車禍等,舉 例但不限)或直系血親有亡故或重病等,則聲請人不得拒絕
會面交往。
二、相對人仍應儘量準時接送,不得以有上開的延擱時間,而變 相將每次的接送自動延長各20分鐘,如有此情形,聲請人得 檢具事證減少相對人的會面交往次數。
拾、會面交往方式、接送地點及時間,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( 如非偶爾變更,而係經常、重大之改變,其等應留下變更後 之書面協議以杜爭議)。
拾壹、兩造應遵守事項:
一、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。
二、聲請人及其家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、干涉相對人與子女會 面交往之地點、方式與活動。
三、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或不利於對造之思想觀念。四、如於會面交往時,子女有生病而有就診之需求,相對人得請 求聲請人交付子女之健保卡,聲請人不得拒絕,相對人並應 於使用完畢後交還相對人。
五、子女之居住地址、聯絡電話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或發生其他 重大事項,兩造應互相通知。
拾貳、其他提醒注意事項:
一、如發現兩造之同住親友,有干擾或妨礙會面交往之進行,兩 造卻放任不管或不能即時處理或解決,則將有可能視同為該 造本人有干擾或妨礙會面交往之進行,而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(如會被法院認為是非友善父母或有妨礙親權等情),請特 別注意。
二、本暫時處分所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,兩造均應遵守,並 各應善盡友善父母之角色與功能協力促成會面交往之進行, 若有消極不配合、干擾或未能遵守等情形,法院得依具體情 形,納入系爭事件審理之參考,並得命兩造完成更多時數之 親職教育;若發現兩造之親友有前開情形,而兩造不為勸阻 或不為適當之處理,亦同。
三、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(即便是罪犯,也有與孩子見面 接觸的權利,況且沒有證據證明兩造會傷害或疏離孩子,縱 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斷,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,更 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,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 子)。
四、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(孩子對父母的喜愛 、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,而非 取決於他人,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)。五、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(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, 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「像對方」而感到憤怒、不 恥或反感)。
六、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(傾聽孩子內心的想法 ,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,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)。七、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(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對 的態度,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)。八、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(兩造均是孩子永遠 的父母,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,有助於孩子安定身 心及成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