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14年度,177號
SLDV,114,婚,177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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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婚字第177號
原 告 A01
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起訴狀、開庭通知書及送達
證書泰文譯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,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;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
送達於被告。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、第2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於外國為送達者
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
機構、團體為之;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
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
院函請外交部辦理;前項送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
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
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;囑託駐在該
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
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
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 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、2、3項均有明示。依此,涉及外國人 之家事訴訟事件,原告起訴後,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譯本 ,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,如原 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離婚等事件,已陳明被告A02為泰國人 ,而被告住居在泰國清邁省,是本件屬應於外國為送達之訴 訟,為使被告得受合法通知,瞭解被訴事實及依據,以保障 其訴訟法上權益,自有依上開規定命原告就上開起訴狀,並 依本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、送達證書,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 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,送交本院併依前揭規定送達被告所屬 國地址,以利被告應訴。惟本院先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通 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,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 人士翻譯後向本院提出譯本,詎原告並未遵期提出,因認有 裁定通知補正必要,如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征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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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