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陳瀅珊
相 對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
相 對 人 邱詩容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
仟伍佰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
57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,500元,已
全數由聲請人預納,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
額為173,50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
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
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