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331號
SLDV,114,司聲,331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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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鄭智敏
相 對 人 京湧食品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鵬宇
相 對 人 謝戴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
佰貳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訴字
第1146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784,5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621元,已全數由聲請人
預納,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,621元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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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湧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