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437號
SLDV,114,司繼,2437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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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437號
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

關 係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
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楊炫德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報酬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楊炫德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(已
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)核定為新臺幣131,470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炫德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。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
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,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、管
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失蹤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
,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;又,第八章之規定,除法
律別有規定外,於遺產管理人、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
財產管理人準用之,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08
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炫德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調閱
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資料,聲請閱覽、影印相關卷宗,依法聲
請公示催告,現因被繼承人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18
樓之7房地業經法院拍定,惟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職務尚有
後續代辦事項,為免後續代辦事項無法請領報酬,爰依法向
鈞院提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之
必要費用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執行處函文、遺產
管理人管理報告書、本院家事庭公告、公證書、遺產稅財產
參考清單、被繼承人最近二年內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、全國贈與資料清單、
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、遺產稅金融遺
產參考清單、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、遺產稅免稅證明
書、代墊收據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13年度
司繼字第2089號、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核對無訛,自
堪信為真實。揆諸前情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
酬,自屬有據。
四、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
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
,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已有明定。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
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
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第15
3 條規定亦有明定。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
,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、管理事務之繁簡、被繼
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,予以整體考
量而為適當之酌定,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
項,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。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
開證物所示,其管理期間歷時約一年,考量聲請人所列各項
管理行為等情,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
、聲請人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
務之合理報酬,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2萬元
為適當。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計11,470元(已含本次
聲請程序費用1,500元),故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
人之費用及報酬合計核定為131,470元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。又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 務,全體、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,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 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,併予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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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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