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371號
SLDV,114,司繼,2371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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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371號
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

法定代理人 姚文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志勇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
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
,向法院報明。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,法院應依公
示催告程序,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
限內承認繼承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
選定財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
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。民法第1177
條、第1178條定有明文。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,在
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,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
遺產管理人,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為列冊低收獨居長者,於民國
113年12月2日死亡,因被繼承人非具榮民身份,且無親屬,
無資以召開親屬會議之家屬,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
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云云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另有利害關係人欣凱建設有限公司前已
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本院並於114年9月19日以本院
114年度司繼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選任龔正文律師(男,年
資料詳卷、事務所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)為遺
產管理人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。是本件聲請人
重複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
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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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凱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