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230號
聲 請 人 張鏡濤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被繼承人張燕英(女,民國00年00月0日生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繼承人張燕英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