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1839號
聲 請 人 高小媛
相 對 人 陳奕成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
行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
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清償。為
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依其票
面記載形式觀之,其發票人欄之記載模糊,無法辨識,致無
從認定發票人係相對人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此部分聲
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其餘聲請,核與票據法
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陳奕成 112年12月19日 1,000,000元 111年1月19日 114年7月24日 SR374214 2 無法辨識 112年7月21日 3,000,000元 未記載 SR3742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