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1256號
SLDV,114,司票,21256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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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1256號
聲 請 人 永利渡假村(澳門)股份有限公司 ( Wynn Resorts
(Macau) SA )

法定代理人 Hernâni Tiago Caveirinhas Rouxinol

非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
吳家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宏輝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
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,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
地為付款地。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
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
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宏輝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所簽發面
額港幣1,000萬元、未載到期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
票1紙(下稱系爭本票)准許強制執行。經查,系爭本票上
未載明付款地,而其發票地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,非我國審
判權所及,本院自亦無管轄權可言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
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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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