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1160號
SLDV,114,司票,21160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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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1160號
聲 請 人 唐維順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永宏間本票裁定事件,茲限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聲請:
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,500,000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
幣3,000元。
㈡陳明就聲請狀附表編號之所示本票是否請求利息;如是,應
陳明利息起算日、利率。
㈢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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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