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0094號
SLDV,114,司票,20094,2025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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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0094號
聲 請 人 劉昱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耀阮芳草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
。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,
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此
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振耀阮芳草所簽發票號TH
0000000、CH0000000之本票2紙准許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程
序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,
500元,該通知於114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證。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
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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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