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7013號
SLDV,114,司票,17013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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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7013號
聲 請 人 趙俊翔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睿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,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亦
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,應以提示方式為之,聲請人聲請本票
裁定,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(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
1216號判例參照)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家睿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
紙准許強制執行,未提出該等本票原本,經本院簡易庭於民
國114年8月12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於
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然聲請人逾
期迄未補正,是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         
附表: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1月12日 100,000元 114年5月18日 TH0000000 2 114年4月18日 200,000元 5月18日   CH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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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