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67號
SLDV,114,司家催,67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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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
聲 請 人 呂紹宏律師(即葉煉石之遺產管理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葉煉石(男,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0號4
樓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葉煉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
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向聲請人即被
繼承人葉煉石之遺產管理人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0
樓)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
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煉石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 年以上之
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
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 項
第3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葉煉石於民國113年1月28日死
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
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請
公示催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聲
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
影本為證,堪認為真。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
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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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